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