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与港务、航管、海关、商检、海监、外汇管理、商务等部门加强合作,获取相关税源信息,对非居民企业进出境内口岸、履行纳税义务、收取运费及相关款项等情况实施监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