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非居民企业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要求,并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退还多缴的税款;超过前述规定时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