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备案并提交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已经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应补缴税款,并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