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事项。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处理错误的,应按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下列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处理有关事项所占用的工作时间: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

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相互协商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