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通过审核评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等征管或监督环节,根据执行税收协定风险,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从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含备案类和审批类)中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审核、复核或复查,审核、复核或复查内容包括:
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正确的税务处理;
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自行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
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是否正确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审批职责,审批决定是否恰当;
是否存在其他未正确执行本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