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受理品种登记申请,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登记品种的监督检查,履行好对申请者和品种测试、试验机构的监管责任,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