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