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众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或报送信息、报告,或者披露或报送的信息、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重大资产重组,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中国证监会还可以采取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受理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