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众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公众公司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