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众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 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