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十九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十九条 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申请核准。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