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年)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章程总则应当载明章程的法律效力,规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