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