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被检查或者调查对象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