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之日起,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注册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送全国股转系统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