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