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就股票发行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数量上限);
发行对象或范围、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定价方式或发行价格(区间);
限售情况;
募集资金用途;
决议的有效期;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