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八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