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六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六条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