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