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八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