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六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六条 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