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公司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