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