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