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三十九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