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