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6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6月)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