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6月)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挂牌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