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6月)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6月)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自律规则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精选层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案稽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