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6月)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