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挂牌公司董事会报送挂牌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挂牌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