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