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购方案作出决议;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挂牌公司,并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