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主办券商及其人员履行持续督导等义务,未勤勉尽责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及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