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 第三十条 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投资者决策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发布相应澄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