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申请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