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公开转让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第七条
申请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申请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第十二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