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