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