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资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