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