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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资质。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防雷装置检测专业设备表 2.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3.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4. 近3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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