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