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未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