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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 第二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第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5年。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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