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2001年) 第六条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药店必须备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店必须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