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