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